问题 | 董事会的权限有哪些? |
释义 |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和财务方案等。董事会还需制作议事录、保存公司章程和簿册,并向股东会报告财务情况。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股东会的决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数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为5-19人。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会议记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董事会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结语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构,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其职权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财务预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同时,董事会还承担着制作和保存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簿册、向股东会报告资本盈亏情况等义务。董事会的设立和人数也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司的有效管理和决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