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冤假错案的 申诉 。可以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纠正。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 一审 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 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 死刑 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