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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有原告么
释义
    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是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具体程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力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撤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
    刑事诉讼中是没有原告的说法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应该是我们理解的原告,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称之为被告人、公诉人以及被害人。公诉方代表的是原告方,但是并不代表就能称之为原告,因为在刑事诉讼当中公诉机关的公诉人行使的是公诉权利,专属于人民检察机关。其实这样的程序是由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都较严重,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独立取证并起诉困难重重,发生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针对案件情况、案件性质决定调查方向,以国家力量调查刑事案件更加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震慑。案件调查完毕,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会将案情陈述以及收集到的案件证据一起提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了解情况,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就会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派公诉人员对被告人犯罪情况进行介绍,提出定罪量刑意见。这一系列流程下来,就能够发现公诉人始终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不能将被害人称之为原告人,公诉人不是原告人。
    一、原告与公供人是不是一个人?
    既然刑事诉讼中没有原告,很多人就会认为公诉人就是原告,会把公诉人和原告画上等号,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公诉人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他们代表法院出庭提起诉讼,他们的身份依旧是检察院工作人员。他们出现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以及相关专业法律知识的不足,他们出庭参与的庭审不仅是关系到被告人能否得到应有的刑罚,还直接体现着监察机关的形象,通过公诉人出庭不仅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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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