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土地收储: 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二、土地征收: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