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停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停车位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利益也归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