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主观: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