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协委员受处分的程序是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在主送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进行通报后可以按照对政协委员进行处分。政协委员的处分期间和一般的处分期间相同。 法律客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