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到9条,规定了三种情况,构成了关于无单放货免责的规定,分别是按照当地法律必须交货给政府的,超期无人领取被拍卖或被司法拍卖的以及是按记名提单人指示导致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