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