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指在已实施的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社保 登记证、统计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食品 经营许可证 号等一照两号或多号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另行颁发相关许可证件的统一联动的登记方法。 《 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