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
释义 | 1、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不适时防卫。对于因不适时防卫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故意或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了的。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实行“防卫”的,达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当性,不是正当防卫。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非出于这种目的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这些形似正当防卫而实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侵害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一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继续侵害; 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临生命的严重威胁。 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均无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应视具体案情,应以相关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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