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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坏著名景点罪判断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损坏方式多样,情节严重要求多次损毁、严重损坏、大面积损毁等。主体是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炸毁等。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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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