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在小区内开设美容店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履行情况,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公共部位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的公共部位使用权。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经营营利性活动和改变公共部位的用途。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管理范围内,下列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罚款、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照。 1.在城市管理范围内乱丢废弃物。 2.在城市管理范围内进行乞讨、卖艺、传销、非法上访以及其他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 3.在城市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建筑材料、房屋拆迁垃圾、工业、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4.在城市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挖道路、广场、花坛等公共设施。 5.在城市管理区域内占用绿地、公共绿化带、公园等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拆除、损坏、移动绿化设施。 6.擅自在城市管理区域内设置摊点、广告牌、露天广告及其他设施。 7.在城市管理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翻新、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的使用建筑物。 8.在城市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 9.在城市管理区域内擅自安装、使用、改变、移动广告、宣传标识等设施。 10.在城市管理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赌场、色情场所、娱乐场所等违法经营活动。 11.未经批准在城市管理区域内设立、使用无线电收发设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在小区内开设美容店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