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在多久时间内做出 |
释义 | 当事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且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的期限,且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需即时作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需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对方。 一、通过对话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通过对话的承诺立即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形式包括什么及失效时间 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口头、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为要约失效时间: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三、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应该怎么计算 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的计算:如果对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则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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