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拉拉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
释义 | 合同期不满想退出,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扣除押金。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可根据自愿原则协商免责或限责条款。不可抗力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法律规定。双方违约时各自承担责任,对方有过错可减少赔偿额。民法典和特定合同中也规定了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应尽早止损,避免不可避免的情况发生。 法律分析 一、货拉拉合同期不满想退出怎么办 那就只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按照合同上的条款来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说支付违约金,或者扣除押金来抵扣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自愿原则,《民法典》承认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一致的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效力,仅在特殊情况下限制这些条款的效力。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于减轻 《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同时,《民法典》在具体的典型合同中也规定了免责或者减责事由。比如第823条第1 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三、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 《民法典》在一些具体的典型合同中规定了特殊的归责事由。比如,第660条第2款规定,依据该条第1 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在一些具体的典型合同中也规定了特殊的免责事由。例如,第832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到期想要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就属于违约了,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是缴纳违约金或者扣除押金。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量不要解除合同,如果真的遇到非解除不可的情况就尽量早的解除止损。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当事人在货拉拉合同期不满想要退出时,只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抵扣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不履行或不符合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自愿原则,《民法典》承认当事人间的免责或限责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限制其效力。此外,《民法典》规定了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免除或减轻,以及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因此,在未到期时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当事人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建议尽量避免解除合同,如确实遇到无法避免的情况,应尽早解除以减少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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