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什么是排他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 2、前面讲过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之一。 3、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基本含义是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性质相互矛盾的物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239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