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
释义 |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一、特定物之债如何转化为种类物之债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可转化为特定之债: (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2、种类之债何时可以转化为特定之债 (1)赴偿债务(送货上门) 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时。 (2)往取债务(上门提货) 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时。 (3)送付债务(代办托运) 债权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时。 3、对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的理解 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者包装。 知识链接: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意义 1、这是对财务之债的分类 劳务之债因为没有标的物,所以不能区分特定之债或者种类之债。 2、特定之债在债务履行前标的损毁、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是,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 3、种类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二、种类物之债的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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