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有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如下: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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