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法自《民法典》生效后会丧失其效力,因此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对主物、从物的规定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转让的,从物也随主物一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