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一般来说,大病医疗报销比例为: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1、0—4万元以下报销85%; 2、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3、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