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有十一人,县委常委在各县市的组成有所不同,一般为以下人员组成,多为单数: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一般负责党务工作)、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分管较多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为分管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长、县委宣传部长、县委统战部长、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其他因地区不同而设置不同,如有的县将总工会主席列为县委常委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