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述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如下: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扣除审限是审理期限被扣除,被减少,同样是需要走流程的,不是法官自己说扣就扣的。案件审限从庭长批准审限扣除之日起扣除。普通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30天,简易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15天。 行政案件的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_级人民法院需延长审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于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关于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扣除审限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防止法官拖延裁判。法院关于扣除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到作处结案裁判的期限。扣除审理期限,就是之审理期限被扣除,被减少,同样是需要走流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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