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一般会查病假条吗 |
释义 | 1、公司通常不会根据医院的名称查当事人的病假单是否属实,但也不排除由于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示怀疑,而进一步调查。 2、病假单也叫病情证明单,是医生诊断后对病人病情的说明,包括需要休息或者治疗的事项,如何签名并盖医院的公章。 3、病情证明单一式两联,医院有存档,医院盖章时如果建立盖章登记,还有记录,因此如果是假的病假单,通过申请也是可以查到的。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在医疗期内,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长时间享受病假待遇会影响当年的年休假待遇。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条是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出具,代开病假条是违法行为,代开的病假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 用人单位如何辨别劳动者的病假条 判定方法如下: 1、医生签名和医院诊断证明章。 2、去医院核实病假条的真实性。如果公司对员工生病有疑惑会选择直接去医院核实病假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请病假天数比较多的一是查阅病假单持有人的病历,一般情况下,病假单是由主诊医生书写,再由医院挂号处盖章。鉴于此,可核对病假单和病历之间的笔迹;二是直接向该医院核查其真伪。 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要健全企业职工工伤和疾病保险的管理制度,做好伤病职工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提出的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落实搞好大中型企业的措施,本着既有利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和搞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抓紧进行工伤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伤病职工管理措施,主动关心爱护伤病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得到及时治疗、休息和有生活保障。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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