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二等功待遇优惠政策 |
释义 | 《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第四条 奖励分类: (一)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开展的表彰奖励: 集体: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个人: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第六条 奖励标准: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各种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在公安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二)第四条第一项奖金标准: 1、集体: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50000元。 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20000元。一等功:10000元。 二、三等功,嘉奖:按受奖人数,分别参照个人二等功以下奖励标准的一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2000、1000元。 2、个人: 一级英模:10000元。 二级英模:5000元。 一等功:2000元。 二等功:1000元。 三等功:500元。 嘉奖:200元。 严格来说这个也属于内部评奖标准,不对外公布。如果要说就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一.记二等功条件 对于不同的警种和不同的地区对于立功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工作任务要求和地区差异对于立功的设置也有不同要求。处于风险和任务的前段,立功的机遇和机会相对就大,但是个人的责任必然也大。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功绩显著,对完成作战任务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二等功是中国军队内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等级中的一级。 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应当政治合格、品质优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在完成本职工作,尤其是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且近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作战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作战任务的圆满完成,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二.规定 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1、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2、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吊唁。 4、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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