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如下: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使真伪不明的事实明确,但不用当事人举证便能查清事实及某些事实无需查清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