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关系 |
释义 | 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区别: 1、民法典主要是调整私法领域,主要体现私法的性质,而刑法属于公法,主要体现公法的性质; 2、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否与之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而刑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但二者又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不能调整的范围,刑法可以用国家强制力予以调整。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物权编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编外,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物权都作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编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作了上述规定。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对单行法律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作用。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别法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由于特别法是对特别的人、事等的特别规定,当然必须要优先适用特别法,否则就失去了制定特别法的意义了。物权编是规范物权的一般法,相对于物权编来说,其他规范物权的法都是特别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物法等许多法律的规定都涉及物权,都是对特定领域的物权所作的特别规定,当然要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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