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财务类指标方面,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纳入审计意见指标并全面交叉适用,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及时淘汰既无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壳公司,以实现精准从快出清。 2、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标,强化公司合规披露和规范运作意识。 3、新退市规则优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4、创业板新规则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并根据风险程度差异优化各类退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时点和频次 法律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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