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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积金交了多久贷款
释义
    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一般在7-15天内,就能正常放款。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放款时间:
    1、公积金贷款(无需复议)的情况下,在提交资料后需要7才能审批通过。
    2、审批通过后,需要过户交易,在过户交易完成产权办出后大概7~10天放款。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流程步骤是怎样的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的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贷款受理网点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办理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
    购买期房、现房的,购房合同应已备案,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根据项目合作约定需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存入保证金的,应已落实。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五)贷款银行确认办妥贷款相关手续,达到放款条件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七)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所购住房网签备案资料或权属登记资料与申请贷款时提交信息不一致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二、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先网上预约办理时间、地点,再持申请材料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
    2、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受理后,等待审批,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
    3、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银行驻点签订合同。
    4、借款人及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放款手续,然后发放贷款。
    5、最后,借款人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银行柜台领取相关资料即可。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使用公积金购房有“三项注意”
    其一,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如果市民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其二,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一位市民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30万元,他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达60万。比如:西安特殊情况可达70万、成都、广州等多地区。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跟商业贷款的区别
    1、贷款的利率是不一样的,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是3.25%,而商业贷款是4.75%。2、两者的审批速度也是不一样的,商业贷款的审批速度会更快一些。3、放款人有所不同,商业贷款是由银行放款的,而公积金贷款只是委托指定的银行代办,主要还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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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