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几种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1、依法行使知情权;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一、发现原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来维护公司或者自己的利益: 1、股东可依法行使知情权,例如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查阅会计账簿等; 2、股东可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股东可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股东可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5、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6、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二、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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