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澳门,当事人如何办理诉讼离婚? |
释义 | 诉讼离婚是由配偶一方以确定的事实理由为根据,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的离婚诉讼程序,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达成一致意见改为两愿离婚,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理由包括过错违反夫妻义务和共同生活破坏,但存在无权声请离婚的情况。 法律分析 所谓诉讼离婚是由配偶一方以确定的事实理由为根据,按照法律规定而向配偶另一方提出的诉讼离婚程序,离婚诉讼请求提出,并不影响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而改为两愿离婚。 根据澳门《民法典》1635条、163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理由包括: 1、过错违反夫妻义务。 夫妻一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违反夫妻义务,且该违反的严重性或者重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他方可申请离婚。法院在审查案由时,应对可归责于申请人的过错,夫妻双方的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识等方面加以考虑。 2、共同生活之破坏 作为诉讼离婚理由的“共同生活的破坏”包括:(A)事实分居连续两年。夫妻双方不共同生活,且双方或者一方具有不再共同生活的意图时,视为事实分居,在以事实分居为理由而提起之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法官应该按照弟42条之规定作出宣告。(B)失踪且音讯全无满三年。(C)对方精神能力发生变化逾3年,且因其严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 无权声请离婚之情况: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63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如处于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得按照第1635条规定获准离婚:(a)曾唆使对方作出被其援引作为请求离婚理由之事实,或曾故意制造有利于该事实发生之状况;(b)在发生有关事实后,从其本身之行为,尤其透过明示或默示之原谅,表现出不认为对方作出之事实会妨碍共同生活者。 作者单位: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拓展延伸 澳门离婚诉讼程序及要求:解析当事人办理离婚的具体步骤 在澳门,当事人办理诉讼离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首先,当事人应该向澳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接下来,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此外,当事人还应了解澳门法律对离婚的具体规定,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要求。只有在经过合法程序并获得法院的判决后,离婚才能生效。因此,当事人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诉讼离婚是一种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的离婚请求,其理由包括过错违反夫妻义务和共同生活的破坏。对于申请人的过错和夫妻双方的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识等因素,法院会进行考虑。然而,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权申请离婚,例如曾唆使对方作出离婚理由或表现出对方的行为不会妨碍共同生活。在澳门,当事人办理诉讼离婚需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了解法律对离婚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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