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 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有什么方面?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 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 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收费额。 总结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律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 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