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个人财产包括赔偿、遗产、专用生活用品;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分析 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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