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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释义
    自首和坦白是犯罪人对待自己犯罪行为态度的两种表现形式,它们之间存在联系但也有区别。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一种形式,也是最高形式。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不同,它们是两种独立的现象。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坦白则是被动归案。自首可以交代已发觉或未发觉的罪行,但归案后的自首只能交代未被指控的罪行,而坦白只限于已被发觉和指控的罪行。自首的成立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
    法律分析
    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又存在着许多联系。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中的坦白,即是指广义的坦白。
    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二者是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的两种现象。刑法理论上所谈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即是指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之间里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对独立。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就犯罪分子被动归案的类型来看有三种:一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就在于: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来,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
    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一、自首要符合什么条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结语
    自首和坦白是犯罪人对待自己犯罪行为态度的不同表现,两者存在联系但又有区别。坦白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而自首是广义坦白的一种形式。狭义的坦白与自首并列,彼此独立。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有三种归案方式。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归案方式和交代的罪行范围。自首是自动投案,可以交代已被发觉或尚未发觉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只能交代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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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