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或订婚期间,一方送给对方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如果分手后要求返还,是可以主张的。这是因为这些财物是基于恋爱或婚约关系而存在的,前提是与对方结婚。一旦这种关系不存在,对方获取这些财物就失去了合理的依据,继续占有这些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归还。 法律分析 恋爱送对方的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要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 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拓展延伸 分手后能否追回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根据法律的观点,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在分手后一般是无法要回的。赠与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一旦财物被赠予他人,所有权就转移了。除非可以证明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或违法行为,否则追回财物的可能性很小。此外,如果赠与财物是以婚姻为前提,且未达成婚姻目的,一些地区的法律可能会考虑返还财物。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律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因此,在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时,应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避免后续纠纷。 结语 恋爱或订婚期间赠与的贵重财物在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这是因为财物赠予是基于恋爱或婚约关系存在的,一旦这个关系消失,赠与的前提也丧失,对方占有财物属于不当得利。然而,根据法律观点,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一般无法要回,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律和相关证据判断,因此,在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时,应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