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三个规定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个实施办法为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