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第三人在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院认定的6种利害关系是 最高法判例:“利害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能过分扩大理解,认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利害关系,也不能过分限制理解,将“可能性”扩展到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实体权利。对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予以确定,首先,应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其次,在当事人确有法律可保护权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该权益是否应当通过本案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具有可保护的法律权益,但该权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直接对其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保护,则当事人虽然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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