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笔迹鉴定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一定决定案件的成败。但客观地说,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是非内常大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会倾向于依照鉴定结论认定事实。 进行笔迹鉴定的条件包括递交一些检查和具体的对照样本,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一、申请笔迹鉴定有哪些流程?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