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湿地保护法规定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释义 |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一、湿地的概念 1、湿地为“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2、关于湿地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湿地既有自然的、也有人工的;(2)湿地也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3)水田、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不属于湿地,但如果是自然的水域、滩涂则属于湿地。 二、湿地保护相关政策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关于湿地占用需要重点把握时限问题:(1)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2)占用期满一年内,应当恢复。 三、破坏湿地的行为有哪些 五类行为属于破坏湿地行为,需要严厉禁止,分别为:(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当前,我国对生态愈加重视。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该法专责保护湿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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