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4个月大的宝宝能获得怎样的抚养权? |
释义 | 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母亲有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离婚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可由组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理由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分居满二年等。一方失踪,另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仍处于哺乳期,肯定离不开母亲,所以法律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否则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应由女方抚养。另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或者存在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等情形,应准予离婚。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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