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选民资格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选举权,不是此类诉讼的主体,;起诉人也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选民资格有意见的人,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因此,办理选民资格案件要经过两个步骤:其一是公民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其二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选举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选民资格案件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等。 一、选民登记三登三不登原则 三登指的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三不登是指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选民登记一般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三增三减登记法。以上次换届选举时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换届选举后至今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即“三增”;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去,即“三减”。二是住户查访登记法。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农村、社区、市场、厂矿和流动人口居住地等,逐村、逐厂、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为选民。对经多次上门无人的住户,在其门上张贴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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