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简易程序一般是适用于事实清楚,而且情节简单,并且犯罪比较轻微的案件,对于比较复杂案件是完全不适用的,因此,在法律中也是专门给出了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要以其它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其目的也是为了判决的公平和公正性。 一、法院简易程序时间是多长 民事案子是三个月,刑事案子最长是一个半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建议程序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一般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同时具有以下3种情形的公诉案件,可用简易程序审理。如下: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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