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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梳理一下仲裁法,规定是
释义
    所谓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
    形式要件:书面(包括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实质要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仲裁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仲裁的范围;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主体要件: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对法院:排除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对仲裁机构:授予其仲裁权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确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就仲裁协议提出异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曾就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裁决作出后又主张撤销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英语支持。
    4、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
    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约定可仲裁可诉讼的。
    失效:当事人协议选择(明示放弃、默示放弃);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5、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有效。
    二、仲裁程序
    1、仲裁当事人:只有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作为证人
    2、仲裁庭的组成:简易与普通
    当事人指定,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更换:回避
    4、仲裁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和书面审理为例外
    6、仲裁中的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委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7、仲裁和解:可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制作调解书(签收生效)
    8、仲裁调解:仲裁庭有先行调解权利
    9、仲裁裁决: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无救济方式,裁决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以首仲意见为准。裁决的补正分为补正裁决和补充裁决。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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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5: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