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被保险人在接受赔偿方案时应当认真审查,如不满意应当与保险公司商谈协商或者请求仲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当事人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对方的解决办法。一方当事人在选择权利范围内选择了自己的解决办法的,对方当事人应当认真考虑并接受,因不能接受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更换或者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保险金或者拒绝保险金,但应当支付保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的,赔偿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费用; (三)因事故导致被害人家庭成员死亡或者伤残的,依照本条规定赔偿。”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理赔时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方案,但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