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夫妻共同的房产可以拍卖偿还债务的,但生活必需的房屋不能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