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12月18日出生,家住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电话: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XX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XX市人民法院(20XX)晋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后以(20XX)晋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付给原告XXX货款XXXXXXXX元;本案受理费6591元,由被告负担。 该一审判决早已生效且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院业已受理,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但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张XX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在完全具有履行执行能力情况下,使用旁门左道手段,执意采取多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其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提出由贵院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张XX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