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解密后有的可以公开,有的需要作为工作秘密等内部事项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解密后是否作为工作秘密、能否公开等一并纳入解密审核过程,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通知。对于国家秘密事项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对解密后可以公开的,机关、单位可以通过正式公布等方式予以公开,或者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