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地役权法律关系中的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概念。供役地是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土地,而需役地则是使用他人土地以达到占有、使用和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会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役地与供役地的法律要点及应用解析 役地与供役地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涉及到土地的使用、转让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役地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他人,而供役地则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给他人。在法律上,役地与供役地的定义和理解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等。役地与供役地的法律要点包括权利义务、转让条件、收益分配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解析役地与供役地的法律适用,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结语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役地与供役地的法律要点包括权利义务、转让条件、收益分配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解析役地与供役地的法律适用,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