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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兼并收购的内涵及其特点
释义
    兼并与收购是企业为获取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兼并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实体,并取得决策控制权。收购是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以获得控制权。兼并后企业成为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承担者,而收购后企业成为新股东,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兼并通常发生在企业财务状况不佳时,而收购发生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兼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使用,统称为“并购”。
    法律分析
    兼并与收购
    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一般有两种:股权和资产。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的主要差别在于:收购股权是收购一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而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而收购资产则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份,收购方无需承担其债务。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我们在以后讨论中就不再强调三者的区别,并把并购的一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一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
    结语
    兼并与收购是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兼并指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并改变其法人实体,取得对其决策控制权。而收购则是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对其控制权。兼并后,被合并企业不再存在,而收购后,被收购企业可以继续作为法人实体存在。尽管兼并与收购有一些差异,但它们常常被视为同义词,统称为购并或并购。在讨论中,我们将不再强调它们的区别,而将买方称为并购企业,卖方称为目标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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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