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清明节假期上课不违法,但违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学校不放假不算违法,但违规。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可以向教育局反映这一问题;教师可以算加班工资,学校不支付,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可到当地教育局举报,不行的话可继续到上一级教育局继续举报。此类举报有很多成功的先例,教育局得知情况后,会制止学校的这种行为。因为一旦事情搞到媒体上,学校和教育局都会很被动的。 教师违法补课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未经学校备案公示,在校内、校外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二)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校内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学科类(含书法、体育、美术、音乐等体艺类学科)补习、培训活动的: (三)教师之间相互介绍补课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辅导、补习: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托管服务机构等作广告宣传、培训讲座、介绍生源、参与管理的:教师发动家长推荐补课生源的: (四)擅自在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其他个人、组织或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兼职、兼课或参与管理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和备案,在学生放学后擅自为无亲属关系学生提供带教服务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和备案,通过互联网手段为特定学生对象补课的: (七)教师借已在学校备案的名义,实际收取学生及家长报酬的: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