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一般需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且调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久调不下的,法院应终结调解,继续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